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2007年度差别电量发电计划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654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各发电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的要求,为确保2007年度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和今年初我委确定的电力行业节能目标如期实现,决定在第四季度加大实施差别电量发电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各发电企业的年度发电计划份额仍然按照《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确定的原则安排,但各火电企业的实际发电量应根据二氧化硫减排和节能的任务要求,实行差别发电。
二、经综合平衡省内电力供需并根据省环保局对各有关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要求,对未脱硫机组的差别电量发电计划作如下调整:
(一)永安电厂的实际发电级差由年初确定的1000小时增加至1300小时,即永安电厂应出让“三公”电量26000万千瓦时由有脱硫装置的大型火电机组代发。
(二)增加华能福州电厂实际发电级差214小时,即华能福州电厂应出让“三公”电量30000万千瓦时电量由有脱硫装置的大型火电机组代发。
(三)增加邵武电厂实际发电级差500小时,即邵武电厂应出让“三公”电量12500万千瓦时电量由有脱硫装置的大型火电机组代发。
(四)增加恒发电厂实际发电级差900小时,即恒发电厂应出让“三公”电量9000万千瓦时电量由有脱硫装置的大型火电机组代发。
(五)湄洲湾电厂“三公”电量按4500小时安排,“三公”外电量仍按已签订的认购协议执行,不再增加其他电量。
(六)漳平电厂、漳平发电有限公司因电厂生产系统需要,可允许两厂共保留1台机组按最低出力运行至10月31日。
12月份视电力供需情况和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酌情调整。上述电厂不按要求进行转让替代发电的,取消其不出让部分的“三公”电量指标,取消的指标纳入其他火电厂“三公”电量进行平衡。
三、为控制今年火电发电量以满足全省二氧化硫减排的要求,今年9月至12月除年初已签订的年度送上海、浙江电网电量计划外,不再向省外送出其他电量(事故支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