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鼓励有经济能力的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在市 、 县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 、 村(社区)对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乡镇(街道) 、 村(社区)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均记入个人账户 。
5 .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月5日前应将上年度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费及补贴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养老保险金发放情况如实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同时抄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 。
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养老保险金计算、发放办法
(一)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市 、 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乡镇(街道)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站 ,村(社区)由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承办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级应健全机构 ,配备办公设施 ,解决必要的经费 。
(二)每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 ,经批准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持本人身份证 、 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填写 《 缴费记录卡 》,建立个人账户 ,发放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
(三)参保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 ,持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 到户籍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交回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换领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 》。养老保险金应按月发放 ,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社会化发放 。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按照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期间积累总额核算 ,领取标准与个人账户积累额成正比关系 。其计算方法是 :每月养老保险金发放额=当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系数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金总额 。养老保险金领取期限最短为10年 ,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10年亡故者 ,按10年领取标准计算其养老保险金余额 ,养老保险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按月领取或一次性领取 ;领取养老保险金满10年后参保人仍健在的 ,继续按标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亡故 。参保对象夫妇一方未满60周岁即亡故的 ,其保险金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转入另一方账户 ;若参保对象夫妇双方均未满60周岁即亡故的 ,其双方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积累资金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无法定继承人的 ,其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转入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调剂金 ,保险关系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