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表》。评议人员应有村(社区)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参加。
(2)村(社区)初审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资格条件;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生育情况证明、收养情况证明、《南阳市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协议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一致、真实、齐全、有效。
(3)新增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须在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居民小区)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附件3),张榜公示10天以上。
(4)新增对象填写《申请表》(1式3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此项工作在当年7月10日前完成。
3.乡级审核、确认并公示
(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评审组,对村(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进行评议。
(2)经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名单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对象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及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张榜公示10天以上。
(3)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有关人员,依据审核、公示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确认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年度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花名册》(附件4)一并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补贴申请人,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此项工作在当年7月20日前完成。
4.市、县市区质量抽查
(1)当年7月30日前,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监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并按不低于该乡镇(街道)上报的对象总额的2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
(2)当年8月10日前,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将《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花名册 》、《 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汇总表 》 (附件5) 、 个案信息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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