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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三)参保对象从本地迁往外地,可将个人账户本息退还个人,同时解除保险关系。

  七、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市内5区实行市级统筹,其它县(市)、区实行县级统筹,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同时设立风险基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直接纳入风险基金账户。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养老金应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支付。当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账户中列支。

  (三)个人账户基金,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计息。参保人员在未到领取年龄前因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保险关系。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其个人账户余额。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参保人员符合退保条件时,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解除保险关系。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养老金发生调整或出现长寿风险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增值高于一年定期存款部分的收益一并计入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增加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市、县两级政府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农经)、公安、司法等部门和被征地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的监督,每年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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