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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清理重点:
  1.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 ,以实行 “ 封闭式管理 ”、“ 挂牌保护 ”、“ 企业宁静日 ” 等名义 ,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 ,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2.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
  3.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
  4.对环保、监察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
  三 、 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8月)各级监察、环保部门要加强请示汇报,行文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对照清理的范围和重点,采取有效的形式动员和部署,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自纠,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在2005年以来开展清理工作基础上,就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对清理出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谁发布谁纠正”为原则,由监察、环保部门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正式行文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个别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修订。公布纠正的行文范围应与原文件发布范围相同,不得随意缩小;对包括领导讲话、政府网站网页在内的有关宣传材料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和处理。
  (二)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9月 )
  各级监察、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清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环保局将根据各地清理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汇报总结阶段(10月-11月)
  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及时汇总已清理文件的数量及颁布机关、文种、违规类型、纠正方式、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逐级报送上级监察和环保部门;各县市区监察、环保部门应于2007年10月15日前向市监察局和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清理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违规类型按清理的四个重点划分,纠正方式按废止和修订划分。
  四 、 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各级监察、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保证政令畅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并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坚决清理和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管领导要直接参加工作部署和重要问题研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总体安排及工作重点,并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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