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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宛政办[200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监察局 、 环境保护局 《 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 市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七月四日)

  为了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保证政令畅通 ,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 ,促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根据 《 监察部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监办发[2007]3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 ,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 、 省 、 市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 、 省 、 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 。按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07]12号)和 《 监察部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监办发[2007]3号)的要求 ,进一步清理和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 ,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 ,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促进资源节约型 、 环境友好型社会及和谐南阳建设 。
  二、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 、 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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