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五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
(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1.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新核定工作。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有关法规要求,积极开展我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新核定工作。在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
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配合)
2.在巩固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直接工业企业排污口成果的基础上,2007年年底前彻底取缔二级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开展生态补水试点,提升水环境容量
结合滹沱河综合整治规划和石家庄都市区水系规划的建设实施,逐步建立以滹沱河、洨河为重点的河流生态补水试点,积极探索解决我市各条河流长年无地表径流、丧失自净能力的现状,多渠道、多手段改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局负责)
(八)市区禁止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等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建设项目
鉴于地下水源热泵工艺对地下水产生污染,且存在回灌不及时、不彻底的问题,石家庄市作为严重缺水城市,在市区禁止使用地下水源热泵。(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把水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将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环保工程等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责任单位,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成效到位。
(二)继续将各县(市)、区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水质考核断面的水质改善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提高考核比重。同时,将各地水质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与财政挂钩,如达不到目标值,则根据实际情况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处罚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各县(市)、区财政中直接扣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