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研究制定我市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源用户)的收费政策、标准及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率和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厂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能够正常运行。
2007年底前,所有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石家庄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元/吨;今后三年逐年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要求。(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配合)
3.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各级财政部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
4.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已投入试运行和正式运行污水处理厂厂区污水入口和出口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工作,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及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实施)
5.每季度对筹建及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进行调度,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建设进度。对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或建成后仍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水质考核点位达不到要求的县(市),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该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6.对在建污水处理厂提出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验收时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2010年城市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市建设局负责)
2008年底前将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并对现有已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必要的改造,2008年底要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市城管局及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集中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1.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但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污水排放不能达标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同时,向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仍然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并对有关重污染单位进行限产限排。对需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新建项目暂停审批。(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速度。对建成的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钢铁(含焦化)、食品(含淀粉)、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在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必须纳入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的管网。(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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