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水质主要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重点污染源治理力度
1.按照职责,强化“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管理模式,以总量控制为主线,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水污染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保证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将占全市污染负荷80%以上的162家水重点污染单位,作为我市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排污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并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应立即进行试运行,尽快达标排放,试运行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包括未通过验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各县(市)、区政府,各级环保部门负责)
2.要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加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的频次。对重点污染单位至少每月进行2次现场监察,每年进行4次以上监督监测。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查屡犯、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给予高额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负责)
3.新建项目必须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分别接入相应市政管网,在与市政排水管线接通管的前端,须设置检查井,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手续;现有企业厂区外接入市政管网处未设置检查井的,要结合市政工程改造进行完善,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底,否则环保部门不予审批该企业改扩建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4.进一步规范市内五区及高新区内餐饮企业(含学校、单位食堂,下同)的排污行为,严禁餐饮污水直接或超标排放。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对排放餐饮污水不能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的餐饮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分期分批实现达标排放。限期治理要求及期限由市环保局另行提出具体要求。(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
1.出台有关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进度要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力争提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市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滹沱河生态开发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