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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象山县半边山旅游设施项目平基工程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象山县半边山旅游设施项目平基工程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7〕544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在象山县半边山旅游区开设采矿点的请示》(甬土资〔2007〕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象山县半边山旅游设施项目平基工程建筑石料采矿权1宗,开采规模暂定20万立方米/年,开采年限暂定1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239150,Y:41400620。

  二、鉴于该宗采矿权为象山半边山景区一期旅游设施项目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开挖山体、平整场地开采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的规定,同意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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