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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其中,五保户,中央转移支付每人每天补助1元,市、县、乡三级财政预算和村、组筹粮每人每天计1元,保证五保户的生活达到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纳入农村低保的农村特困户每人每年平均补差300元。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的,没有纳入农村低保的农村贫困户实行临时救助,每户每年救助100元或5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方,保障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由个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居)委会评议后,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在接到申请后的30日之内将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时限由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核查一次。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核查、审批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经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经核查、审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的情况,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分别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任何人都有权向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检举或投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认真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半年或每个季度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发放到户,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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