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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7日)废止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民发[2005]1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陵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实行动态管理;
  (五)实行属地管理,差额补助。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及对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是农村特困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无法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其对象是:
  (一)“五保户”,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
  (三)其他特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第六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劳务收入、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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