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7〕14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已经浙江省档案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正确界定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各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土资源文件材料是指在国土资源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省国土资源各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查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