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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自来水生产用电峰谷电价政策的复函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自来水生产用电峰谷电价政策的复函
(榕价商[2007]53号 2007年9月30日)


永泰县物价局:
  你局樟价[2007]92号《关于自来水生产用电取消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趸售县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07]95号)精神,经研究,自来水生产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申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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