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确保2007年节能降耗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到“十一五”末GDP能耗降低20%以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节能降耗作为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从源头加强节能管理,综合施测,落实责任、强化监管,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目标
2007年GDP能耗努力实现同比降低率达到45%,节约标准煤80万吨;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实现70吨/万元,同比降低85%。粉煤灰综合利用达到240万吨。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7%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GDP能耗长效机制,严格考核制度
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GDP能耗及降低率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不含市内六区),列入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见附件1)。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降耗工作。由市考核办组织对各县(市)节能降耗工作的专项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做好各县(市)、区能源消耗总量的基数核实工作,为今后增加分解年度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单位GDP能耗与能耗总量双重控制奠定工作基础。(市考核办、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开展百家企业节能行动,扎实做好基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