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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7〕120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市房地产业协会,市燃气协会:

  为了更好的落实2006年12月26日起我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的有关政策,经报市法制办审查,现就解决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后遗留问题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因执行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政策前后衔接而产生的遗留问题,各方可自行协商履行或变更合同,也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司法程序解决。

  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后,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管网建设费用未计入建设开发成本,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可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由用户负责,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和我局制定的管道燃气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办理,由用户与相关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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