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57号)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各县(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评比,使考核标准更加全面、具体、合理、可行,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县(市、矿区)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县(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力争在县(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中取得好成绩。
二○○七年九月七日
县(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城市规划(20分)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及规划执行情况。
(二)城市建设(20分)
包括:城建计划完成情况和城市道路、绿化、亮化、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和环卫设施建设情况。
(三)城市管理(60分)
重点整治城市脏、乱、差现象,推进样板街建设。
“治脏”,主要包括:积存垃圾清理、沿街建筑整治、街区环境治理、公厕保洁管理、车容车貌治理等情况。
“治乱”主要包括:过境国省干道沿线综合治理,占道经营和占道停车整治,户外广告治理,施工现场管理,乱搭乱建、乱写乱画、乱贴乱挂治理等情况。
“治差”,主要包括:违法建筑拆除、城市出入口环境治理等情况。
样板街建设,包括:路面及沿街建筑状况、广告及交通标志设置等情况。
以上三项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各项具体计分办法和标准见附件:县(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标准。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暗查、明查与年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分别对市辖18个县(市)和矿区进行分组考核。其中,暗查分值占考核总分的40%;明查和年底考核分值占60%。
三、考核分组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分三个组分别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