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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5月1日起终止,有效期5年。

  附件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一、营运管理制度

  (一)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驾驶员行为规范,有车辆营运情况和服务质量监督记录。

  (二)有车辆缺员停场制度。对没有符合营运资格司机的车辆,须作停场处理。

  (三)有车辆信息化监控和调度管理制度。利用车辆信息化监控调度管理系统对车辆和司机进行管理和信息化服务。

  二、财务统计制度

  收费项目要有公示制度,定期向司机公布企业收费项目,制作企业财务报表;定期采集原始营运数据并做统计分析。

  三、安全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工作。

  (二)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惩规定。

  (三)有司机安全行车档案。

  (四)有安全防火、LPG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四、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有车辆维修、保养、检测记录;设有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和人车对应档案;有车辆回场检查制度,车辆回场检每周不少于2次。

  五、24小时值班制度

  电话随时畅通,有值班记录;能及时处理和报告重大事件;提供投诉、遗物报失受理等服务,并按照登记、核实、处理、答复的程序办理,15日内办结;计算周期内的值班安排和记录要存档保留以备检查。

  六、培训教育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员工学习的计划、组织工作。

  (二)每月安全、业务、政治学习不少于2次,有考勤记录,员工出勤率达90%以上;学习内容和记录要存档保留以备检查。

  七、上网制度

  企业在工作日时间内,要求一天上网至少2次。要及时落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发有关通知所布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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