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的通知
(穗交〔2007〕185号)
市各出租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推进创建我市出租汽车文明行业工作,现将《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引导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135号)、《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年第15号令颁布,2005年第1号令修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确保正常、合法经营必须具备的营运车辆、人员、企业组织、制度建设、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基本资质。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是管理部门对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审验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企业车辆数和经营权数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车辆须符合《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穗交〔2006〕249号)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