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五不放过"的要求,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集中力量查处食品质量安全重大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
六、工作分工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质监、经贸、工商、卫生、农林、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实施。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调查分析、督促整改,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行为,组织国家及省有关农产品、食品标准的贯彻宣传。经贸部门负责制订有关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和实施意见,并做好协调、联络、督查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生鲜食品市场准入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切实加强监管,逐步建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农林、海渔部门负责地产农产品、水产品从源头、基地、生产、管理、检验、检疫、检测等环节的质量监管。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做好管理体制调整后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事故查处等各项准备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七、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15日-10月25日)。市政府召开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在生产领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报道,营造整治工作氛围。期间,组织食品生产企业签订承诺书,组织主要食品生产经销单位联合发布"食品质量宣言",承诺经营放心食品,确保人身安全。
(二)调查摸底阶段(10月26日-11月15日)。质监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网络的作用,对辖区内从事生产、加工食品的所有企业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入册。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质监部门根据调查的企业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对食品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已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查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对未领证的酱油、醋、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老五类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查处;对尚未领证的乳制品、肉制品、饮料产品、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新十类企业,告知相关政策法规,限期整改并领证。对老五类、新十类以外的食品加工企业根据《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符合相关要求而拒不改正的企业,严肃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同时,分时段对米、面等8种重点食品逐一开展集中查处行动;督促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始终保持食品专项整治的动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