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管局《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
待遇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房管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
为了切实改善和提高我市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的生活待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由市、县(市)区同级财政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二、关于发放荣誉津贴问题
对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获得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称号的,享受最高级别的荣誉津贴)。
荣誉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破产、改制及特困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国有控股、省部属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
荣誉津贴由企业(破产企业由托管单位)报所在地总工会、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核准后发放。其中,破产、改制及特困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在支付劳模离退休工资时一并发放,每年底与财政部门统一结算。
荣誉津贴待遇自2003年10月开始执行。2003年10月以后企业退休的省以上劳模,从领取退休工资之月起享受荣誉津贴。
三、关于就业问题
原则上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不下岗,所在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致使劳动模范必须分流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合适岗位。无主管部门下岗分流的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安排合适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