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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把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医疗救助对象。各县(市)、区残联每年要从保障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为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残疾人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其报支的比例比正常水平提高5~10%。
  (九)围绕我市在2010年前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地应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社区康复机构要就近就便开展社区康复训练。残疾人进入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部位功能康复治疗时,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出诊费免收,床位费、辅助检查费(包括CT、三大常规、B超、心电图、肝功能、肠镜、胃镜、X光透视)、手术费,按标准的70%收取。安装人工晶体、配备肢体矫形器按成本价收取。对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提供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加强科普宣传工作,普及残疾人康复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3号)要求,按辖区人口和规定的标准,落实专项康复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落实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经费。各级要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慈善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应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十一)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残疾人家庭,民政部门要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农村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优先将符合标准的残疾人特困户纳入其中。城镇残疾人本人的低保补助标准比健全人提高10%,农村残疾人的低保标准比健全人提高20%。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应直接列为城镇低保对象。按国家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享受一定的优惠照顾。
  (十二)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国家和集体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城镇的由政府部门定期救济或入福利院。逐步建立中度、重度智力和精神病残疾人集中劳动、生活的庇护工厂,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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