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劳动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单位采取行政约束措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税务部门代征,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残联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岗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企事业单位因实行改组、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或安排适当的工作。对残疾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二、加大残疾人教育培训力度
(五)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教育体系,免除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残疾儿童少年杂费和课簿本费,减免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书本、杂费,对寄宿的残疾儿童少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在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大力发展残疾人中、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高年级段,要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各级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六)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失学残疾儿童少年救助活动。各级共青团、妇联、残联在摸清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底数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等救助活动之中。对考上中等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和自学成才的残疾人,各级残联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七)对有劳动能力且愿意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其中,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劳动致富能力。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应在残疾人保障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