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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港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南通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残联 市委宣传部 市农办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市城管局 市交通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广电局 市房管局 市体育局
市旅游局 市港务局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南通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2006年5月)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促进和谐南通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福利企业每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名额。
  (二)建立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的机制。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购买一定的就业岗位,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本地有劳动能力及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积极推荐按比例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各级城管部门要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自谋职业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减免税收。对视力残疾人创办的按摩机构,公安机关免收治安联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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