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1月10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
语言文字是人类思维、交际的工具和最重要的信息文化载体,其在维持和协调社会生活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基础性作用。2001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确定为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标志着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已全面走上法制化轨道。根据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的
《实施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为更好地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依法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增进民族团结的需要,是提高人文素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文化交流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国家、民族利益的战略高度,从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南通全面腾飞的战略高度,从提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人文素养和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