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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1)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2)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途径得到救济的;
  (4)属于该接受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
  7.信访人一般应采用书面方式申请复查、复核,并载明申请人姓名、住址和办理(复查)机关的主要答复意见,申请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信访人书面申请复查、复核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以上内容,并要求复查、复核申请人采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
  信访人在申请复查、复核时应主动提供身份证明和办理、复查机关的答复意见书;复查、复核机关也可以要求办理、复查机关提供答复意见书。
  8.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应当在收到办理、复查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超过该时限的,信访程序终结,信访人再申请复查、复核,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受理
  9.信访人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由其信访工作机构统一受理。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分交有关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涉及多部门的、疑难复杂的重大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报政府主管领导后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办。
  10.信访人申请市有关主管部门复查、复核的,由该主管部门负责信访工作的内设机构统一受理。部门依法受理或承接政府交办的复查、复核事项,应当指定主管领导牵头负责办理。

  (三)审查

  11.受理机构负责复查、复核申请的形式审查:(1)对不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和法定申请期限的,不予复查、复核,同时告知信访人相关理由。信访人要求出具不予复查、复核书面说明的,应当出具。(2)对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接受复查、复核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告知申请人在7天内补正。

  12.承办部门负责复查、复核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原办理、复查机关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否准确,作出的办理、复查意见是否合法与适当。
  复查、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形式;复查、复核(承办)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调查论证,其中复核还可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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