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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103号 2005年9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

  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原则,规范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依法解决信访争议,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适用
  1.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的,可以按照本规程向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该信访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查意见。
  2.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的,可以按照本规程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信访终结意见。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机关
  3.信访办理机关是乡镇(街道)、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复查机关为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机关可以是办理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办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复查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4.信访复查机关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核机关可以是复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5.信访办理、复查机关是市人民政府的,复查、复核的具体程序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程序
  (一)申请
  6.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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