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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7]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推进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工作,市政府委托市经委与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单位、有关电网公司签订三方关停协议。市经委要认真组织完善协议的签订,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政府。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重庆市“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电力工业结构调整,提高电力工业整体效率,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 [2007]2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十一五”节能降耗减排目标实现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电网安全和全市电力正常供应,根据电网建设进度,制订关停时间计划。
  (二)确保社会稳定,对人员安置困难的关停企业,关停时间尽量安排到“十一五”期末。
  (三)确保企业正常生产,根据企业搬迁时间确定关停计划。
  二、分年度关停计划
  按照制订分年度关停计划的基本原则,小火电机组关停方案分为4个年度,分别为:
  2007年关停机组24台,装机容量21.51万千瓦;
  2008年关停机组6台,装机容量4.35万千瓦;
  2009年关停机组2台,装机容量10万千瓦;
  2010年关停机组11台,装机容量12.75万千瓦。
  三、任务分解
  市政府与被关停机组责任单位签订《关停目标责任书》,市电力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十一五”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
  市经委牵头,负责全市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有关区县经委负责协调区域内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协调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区域内有关电力供应问题。
  责任单位按被关停机组资产属性划分,资产属中央在渝企业或市属企业的,责任单位为企业主管部门;其他性质的企业,责任单位为区县政府。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关停目标责任书》,制订并组织实施具体关停工作方案,按照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被关停机组的人员安置、资产和债务等问题。
  市级有关单位按职能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十一五”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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