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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服务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服务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07]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政府购买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服务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重庆市政府购买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服务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完善规范财政补贴管理,促进公交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 (渝府发[2006]123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免费或优惠乘车政策的群体范围
  主城九区常住城镇户口中,凭免费IC卡刷卡乘车的革命残废军人(警察)、盲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凭优惠卡刷卡乘车的未配备交通车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学生。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
  依法取得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各类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以重庆渝城交通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卡通公司)、票务费用结算中心IC卡系统和客运企业GPS系统提供的有关数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对乘车人群实施科学分类、实行刷卡据实结算的政府购买服务。
  (一)对主城九区常住城镇户口的革命残疾军人(警察)、盲人、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卡和学生优惠卡刷卡乘车缴款与票价的差额部分,由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企业与一卡通公司按月据实结算,按月申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月拨款、按年清算。
  (二)对企业完成市政府临时指令性社会公共安全、应急抢险救灾公益性运输任务所增加支出,实施政府临时购买服务。企业向市财政局、市交委提供市政府指令性通知书(单),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车辆行驶里程(载人或载物)、车辆类型及台数、营运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的有关情况,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委另行据实核定、专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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