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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财政票据进行年度检查以及重新确认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财政票据进行年度检查以及重新确认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的通知
(新财非税(2007)30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中专院校,人民团体,卫生医疗机构,中央驻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项目、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分成比例以及各类财政票据的使用,切实做到以票管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2003〕51号印发)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根据2002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2004〕65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卫生医疗机构、中央驻疆单位涉及自治区本级的各项非税收入、使用的各类财政票据进行年度检查,同时对相关非税收入分成予以重新确认。现将有关检查、确认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确认主要内容

  是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进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是否按照国家或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非税收入;是否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公布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是否超过期限征收非税收入;是否按照自治区有关非税收入收缴程序收缴非税收入;是否存在收入过渡账户;是否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或国库;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验、销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非税收入分成是否经过国家或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批准等。

  二、检查、确认对象

  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分成等的检查、确认对象主要是各委、办、厅、局,大中专院校等自治区本级各独立核算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财政票据的检查对象除上述单位外,还包括自治区本级各独立核算的人民团体、卫生医疗机构以及中央驻疆单位。

  三、检查、确认方式

  由各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填写相关表格,整理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单位自查情况,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对非税收入进行分成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财综〔2004〕123号)有关分成管理规定,报自治区财政厅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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