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16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委办发[2003]22号)精神,推进我市关闭破产企业以外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关闭、破产企业以外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管理服务形式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试点的通知》 (渝委办发[2002]23号)要求,建立了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街道(镇),应对行政区域内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三、管理服务工作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死亡待遇;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等活动;指导和帮助企业退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
街道(镇)、社区居委会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同时,要随着形势需要不断拓展和深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
四、经费的来源、使用及管理
(一)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