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试点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出按预算实行预付制度,由区财政部门提前按月拨付到试点机构专用支出账户。
(4)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
4.绩效考核
以落实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为居民提供良好基本医疗服务为导向,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等主要指标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绩效,并建立规范的评估指标及考核办法。绩效考核情况应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收入挂钩,对于绩效考核良好的单位和人员,应制定激励措施。
5.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助政策
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府规定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区政府应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补偿。
(三)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人员培训制度。
1.实行社区卫生机构全员聘用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人群、行政区域范围、服务模式、服务内容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核定人员编制。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格准入资质,建立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能进能出的机制,增强社区卫生人员的荣誉感和竞争意识,调动其为居民服务的积极性。
2.改革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分配制度
改革职工收入分配结构,实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应成为职工收入的主体。职工个人所获的绩效工资数量主要通过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等指标考核决定,鼓励优质服务,多劳多得。
3.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都要经过岗位培训,获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对新毕业在社区卫生机构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应进行规范化培训。培训所需费用主要由区政府承担。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对社区常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由政府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并实行药品零差率或低差率销售。
1.确定采购范围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居民用药情况以及医保用药目录确定社区基本药物使用目录。试点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配备数量应按基本药物目录要求满足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功能需要。
2.集中采购与统一配送
由试点区卫生局组织,市卫生局统筹协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实际需要,直接向国家定点药品生产厂家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药品流通企业集中配送,科学核定药品流通费率,并由流通企业配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实施药品零差率或低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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