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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颁发成绩合格单。

  (六)培训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地点,授课老师,选用教材,考试范围等。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具备相应上岗等级资格证书。只有按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上岗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相应级别的授课培训工作。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相关专业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相关专业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相关专业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高级会计师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财政部门凭通过备案的培训机构的成绩合格单或其认可的培训证明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学习内容、学习时间、课时。

  登记管理实行电子化、网络化。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每年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接受培训时间少于24小时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其按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向单位和本人发出关注函督促其接受学习或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记入本人的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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