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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以毕业证时间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成绩一门(含一门)以上合格(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三)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以课题结项时间和论文发表时间为准。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四)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以结业证时间为准);

  (五)符合在职自学要求的会计人员,凭成绩单(或毕业证、结业证)由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由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在职自学形式。

  第十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按年度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二)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 培训要求

  (一)培训内容必须学以致用;

  (二)建立培训档案。每期培训结束后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都应对会计人员建立档案,财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建立考勤、考试、反馈等制度。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学员学习情况;财政部门及时向培训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其学习的有关情况。

  (四)实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制度。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时,必须到属地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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