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央驻疆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
会计法》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财会[2005]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财会[2005]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部署,分级组织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管理工作;制定全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组织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重点教材的选用或组织、开发和翻译适合全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师资培训教材;指导、监督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负责区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区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规范自治区会计培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