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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7]20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最近,在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召开的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28号)精神,我市将集中力量于2007年7- 8月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我市的形象和声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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