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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灾后疫病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和配合,切实做好灾后食品安全工作。
  (四)加强疾病监测与控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在本次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卫生部门要严格实行救灾防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时发现、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有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网络报告,无网络报告条件的或灾后网络未恢复正常的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后,要及时电话报告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由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立即通过网络报告。
  县级以上综合性的医院必须开设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发现肠道和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报告疫情,同时防止交叉感染。
  一旦发现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其他传染病聚集或爆发疫情,或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系统”上报初次、进程、结案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每日、每周及时分析霍乱、甲肝、戊肝、痢疾、伤寒、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乙型脑炎、疟疾、炭疽、感染性腹泻的疫情情况和发展趋势,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群众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多种手段,开展防病知识科普宣传,消除公众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教育和指导群众提高卫生防病意识和能力。要迅速编印健康宣传资料在受灾地区张挂和发放,组织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工作人员,乡镇干部和驻村干部深入灾区开展健康教育,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增强灾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实现群防群治。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部门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市级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灾后疫病防控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近期,市政府将组建多个督导组对各区县(自治县)灾后疫病防控工作进行专项指导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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