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源的保护与管理,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洪水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饮水卫生安全。全市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保护监督与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集中式供水和分散供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被洪水损毁和淹没的分散式供水水井进行清淘、消毒,饮水消毒措施要落实到每家每户。各类供水单位特别是乡镇水厂,必须严格加强制水管理,强化饮用水质消毒。
(三)加强食品卫生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灾区水淹后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必须进行集中处理和销毁,严防食用后发生中毒事件。各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委员会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监管部门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灾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的作用,做好灾后食品安全监管的牵头工作。
卫生部门要在分析当地灾情、疫情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力量,加强灾后餐饮食品卫生监督,对被淹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进行严格卫生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严格控制受灾地区集体性聚餐,同时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与调查处置工作。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全方位的监管,加大对市场巡查的力度和密度,防止霉变食品、死禽畜、死鱼及腐败变质食品上市销售。要加大对米、面、油、饮用水和肉类、家禽类等与市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的监测和检查力度,严防假劣和被淹食品以及病、死的禽畜肉流入市场。
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桶装水、糕点、肉禽制品、方便食品等的抽查力度,加大巡查、突击检查、专项整治力度。要重点监督被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恢复生产中原材料使用情况,加强对生产线、原材料及库存产品的监测,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
农业部门要加强灾后动植物的疫病防治,切实抓好消毒灭源工作,及时、彻底对死亡动物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要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死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交易市场的监管,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过往动物及其产品的查证验物和预防消毒,杜绝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入流出。
商贸流通部门要加强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屠宰企业和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监控,严格定点屠宰制度,严防不法商贩借机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防止受灾地区病害猪肉、酒类制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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