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我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2007年1月1日起补缴;2007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补缴基数以补缴之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
6、补缴保险费的计算办法:补缴保险费金额=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的档案工资×(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费率)×应缴费累计月数+累计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滞纳金。
五、养老金待遇的核定和支付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的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由市、县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符合享受条件的,按月支付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直接拨付到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离)休、退职人员个人养老金帐户。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1)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计发标准与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退职费计发办法一致。
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离)休、退职费,地方制定的物价性、福利性津补贴,国家和省及我市制定的岗位性津补贴三部分构成。
基本退(离)休、退职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计发。
地方出台的物价性、福利性津补贴,国家和省及地方出台的岗位性津补贴详见附表二。
(2)因获奖、实行计划生育等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部分。
(3)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其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离)休、退职人员应支付的费用。
(5)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退职费组成和计发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参保的人事代理人员从规定参保时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又不愿意补足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部分及利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缴费年限虽满15年,但在缴费期间内中断缴纳应缴保险费的,在按退休、退职费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调其养老金标准,下调比例=[累计欠缴保险费月数/(已缴保险费月数+累计欠缴保险费月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