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4)每月10日前,参保单位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到市机关事保中心申报本单位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养老保险费,并凭市机关事保中心核定的应缴费数据到市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5)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报审核制度,按规定向市机关事保中心报送各种报表,作为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金拨付的依据。
1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养老金的拨付方式
(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养老金的拨付按照“按月结算,全收全付”的方式。即养老保险费全额征收,养老金全额支付,实行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养老金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
(2)参保单位的名称、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和人员、工资、养老金数额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向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坚持“不免、不减”的原则。对于确无能力而要求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机关事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缓缴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缓缴期结束后与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缴纳、足额补齐。
2、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3、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应首先由调入单位与个人分别补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应缴保险费的差额部分〔(核定的本人事业单位档案工资-本人在企业历年缴费基数的平均数)×相应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之月起至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的月数〕;办理退休时在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应由调入单位和个人以其享受养老金待遇前一个月的在职工资为基数分别补足15年。
在市劳动、人事部门管理的劳务人才中介机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事代理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之月起计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应以其享受养老金待遇前一个月的在职档案工资为基数补足15年。
上述应补足养老保险费而未补足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金额,不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我市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里经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合同制工人及经市人事部门鉴证办理了聘用制干部手续人员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8年9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8年9月1日起补缴,1998年9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补缴基数以补缴之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