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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拟订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及参保对象
  1、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2、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3、经市、区、县人事部门鉴证聘用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作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机关(含参公、依公,下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4、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勤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机关编制内合同制工人。
  5、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6、原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市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

  二、管理机构与相关业务机构及其职能
  1、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2、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机关事保中心)是我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费用结算、养老金待遇支付等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市属3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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