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1、单位自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督促、指导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认真进行自我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立即进行整改。
  单位自查的内容包括:
  (1)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重点检查是否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
  (3)单位是否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4)单位采用的会计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重点检查单位是否执行近年来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5)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6)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7)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8)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1)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2)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是否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各地可根据以上自查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自查表,由自查单位填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