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自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督促、指导各单位要按照《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认真进行自我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立即进行整改。
单位自查的内容包括:
(1)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重点检查是否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
(3)单位是否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4)单位采用的会计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重点检查单位是否执行近年来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5)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6)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7)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
会计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8)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1)单位负责人履行《
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2)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是否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各地可根据以上自查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自查表,由自查单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