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具体负责全区《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安排、部门协调、重点抽查、总结等工作。
三、检查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阶段
《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分为三个阶段:单位自查、重点检查、抽查。
(二)检查时间
从2006年5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单位自查工作原则上应在6月20日之前结束。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整个检查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自查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6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抽查阶段时间从10月初开始到10月底结束。
(三)检查范围
1、自查范围
此次检查范围确定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央驻疆单位、兵团、铁路和部队不在此次检查范围之内。
2005年已开展过《
会计法》执法检查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出自治区确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检查范围。
2、重点检查范围
各地区应当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州、市应当选取不少于自查比例的10-20%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自治区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少于自查比例的10%-20%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区选择重点检查的范围,可从以下单位中确定:(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4)未纳入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5)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6)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7)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财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⑻本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从2002年以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和审计已检查过的单位以及2006年已列入自治区财政厅重点检查名单的单位,各地区不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四)检查方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