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奖励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产品获得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对通过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获得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
(六)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各级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动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要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优质粮食工程、农民培训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测土配方施肥等重点农业工程和项目的实施,与试点工作相结合,对验收认定合格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项目要优先予以安排。
(七)完善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业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业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绿色通道”上通行,除第一类车型外,在现行车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一型征收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
(八)完善项目、营销优惠政策。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鼓励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购销对接活动,搞活农村“双向”流通。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以后,可以向省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
(九)完善人才政策。各级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凡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村人才均可按《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评定职称,贡献突出者,可优先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要把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工作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有机结合,选派及培养优秀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开展工作,加速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步伐。
(十)加大信息服务力度。各级涉农网站要积极主动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网页,加强信息服务培训,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新农村商网”等网上平台开展经常性网上对接、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用现代营销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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