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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的通知

  3.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员地位平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4.坚持服务成员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根本宗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加工增值;对外作为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5.坚持利益按比例分享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坚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逐步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从2007年起,省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每年筹集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扶持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十一五”期间,省重点扶持500家示范专业合作社。各市、县(市、区)也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对农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完善金融服务政策。各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要合理安排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各涉农金融组织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并在支持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通过发放专项贷款或小额贷款等形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四)完善各项支农资金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符合省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条件的,优先予以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各级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资金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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