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4.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保护和维修,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无房散居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当地政府和建设(房产)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城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成年后,住房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将社会福利院故去的“三无”人员的房屋借其居住,或由儿童福利机构为其租用住房,并提供12个月的租金。经济比较发达和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帮助特别困难的孤儿购买房屋,房屋产权归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同时为其一次性配置必要的生活用具和用品。县级政府要根据城市孤儿住房的不同情况,制定和落实冬季取暖费减免或补助的救助政策。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城市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
  5.完善落实孤儿就业政策。孤儿成年后,要按照“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的原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级政府要把适龄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应当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一次性免费培训。
  (2)就业困难的城镇失业孤儿可按照要求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3)城镇失业成年孤儿可以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安排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
  (4)对进城务工的农村成年孤儿,按照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
  三、严格履行孤儿救助的各项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孤儿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规章办法,切实保证孤儿的合法权益。要全面调查掌握本地区孤儿的基本情况,出具相关孤儿证明材料,做好登记造册,发放《儿童福利证》。要积极探索适应孤儿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要对考入没有免除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的省内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或省外高等院校的城乡孤儿,统一纳入“福彩助学子”活动中一并解决。要根据不同情况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凡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在院儿童生活费 (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特教费、日用品费、辅助器具费、家庭寄养费、大学生的学杂费和住宿费,适当考虑文化娱乐和个人零用费用,成年孤儿一次性生活用品配置及3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和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费用(办公费、取暖费、水电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教育医疗康复设施购置费、成年孤儿租房费)和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包括工资、特岗津贴、特教津贴、培训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儿童福利机构正常运行。要对弃婴、弃儿、孤儿入院前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体检、治疗费用按月结算。省财政应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