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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1.发挥家庭养育孤儿的基础性作用。家庭是孤儿成长的最适宜环境,在开展监护、收养、供养、寄养、助养活动时,要把家庭或家庭化作为一个重要平台,使孤儿的成长与家庭紧密相联,实现更多孤儿回归家庭的目标。
  2.发挥社区(村)、照料孤儿的支持作用。依托社区(村),加强对孤儿的家庭养育服务作用。在家庭寄养集中的社区(村)建立家庭寄养指导中心,开展集中康复及监督培训,利用残联等组织建立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及社区(村)青少年活动场所、社区(村)医疗等资源,开展便利优惠服务,促进孤儿与社区(村)融合。
  3.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骨干作用。结合“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各市要建设1所集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并发展成为当地儿童社会福利的资源中心,为在院孤残儿童和有需求的社会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完善的、专业化的服务,为寄养孤残儿童的家庭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依托救助管理站,建立相对独立、功能齐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4.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孤儿和弃婴的接收、救治、康复、教育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养育、康复标准,实施“家庭式”养护办法,不断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并积极开放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特教等资源,惠及社会残疾儿童。各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合理确定专业人员结构,通过公开考试选拔优秀人才从事儿童福利事业,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每年选派一部分特教老师、保育员、护士、医师进行培训和再教育。
  (三)建立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的保障制度。
  1.不断提高孤儿的生活水平。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和弃婴的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在院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孤儿纳入“五保”范围。对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孤儿,当地政府应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继续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以使其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尚未出台具体政策的,可通过应急(临时)救助政策解决。
  2.建立孤儿的医疗救助及康复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孤儿福利机构要对孤儿实行全额投保;对无力支付保险赔付起付线费用的,由民政部门通过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给予解决,确保孤儿享受保险赔付。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要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继续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向社会散居孤儿延伸。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中介组织募集的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孤儿的治疗和康复。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或监护人为孤儿购买商业性的医疗保险。
  3.继续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制度。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学前教育,要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即免收杂费、免收服务性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高中“宏志班”应对孤儿学生实行优先录取,并适当放宽招生条件。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要积极发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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