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二)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按照1∶500比例尺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2007年7月至2007年底,完成地级市城镇土地调查任务: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完成县级市城镇土地调查任务;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完成其他县城土地调查任务。到2009年9月底,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分布利用状况。

  (三)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基本农田状况,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2009年6月底,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四)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互联共享。以县(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整合各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以市(县)为单位,各市(县)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市县地籍信息系统。到2009年底,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的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五)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调查统计、及时监测和快速更新机制。以2009年10月31日为土地调查成果统一变更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相关机制。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继续进行每年一次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组织各地对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汇总调查成果。
  三、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解决第二次土地调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统计局负责处理。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科学制定方案。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完善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要认真编制和完善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及时报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审批。同时,还要指导各县(区)制定、完善本地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