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辽政发〔2007〕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至2009年10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现就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调查的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搞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土地管理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制定区域发展、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基本依据;是有效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理顺土地权属关系,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必然要求;是改变一些地方土地基础信息覆盖面窄、完整程度低、准确性不高等落后现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掌握和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土地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迫切需要。
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省土地利用状况,准确掌握土地数据;查清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实现土地登记全域覆盖,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调查及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服务,为实施土地宏观调控、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各项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农村各类土地利用状况。主要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开展试点、业务培训、出台技术规范、资质登记和内业准备工作;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开展1∶1万比例尺为主的农村土地外业调查,逐地块查清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查清农村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确权达到90%以上;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完成县级内业工作;2008年4月至2008年5月完成县级成果整理、验收上报和归档工作;2008年6月至2008年7月完成市级汇总工作;2008年8月至2008年9月完成省级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