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在时,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